近日,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彩礼返还案。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,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,并支付3.5万元购买钻戒、1.34万元购买对戒;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。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,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,李某同意离婚,但要求张某返还35.84万元的彩礼。
张某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,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,不属于彩礼,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。此外,张某认为钻戒、对戒、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,不应返还,且婚后她也为家庭生活支付了相应开销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起诉要求离婚,李某表示同意离婚,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应准许双方离婚。关于彩礼问题,法院认定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、3.5万元钻戒、1.34万元对戒为彩礼,共计34.84万元。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,应视为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,不属于彩礼,李某无权要求返还。
鉴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,法院未支持李某要求完全返还彩礼的请求。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、彩礼数额及花销情况,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,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现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介绍,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,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。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行为,不宜认定为彩礼;"三金"金银首饰价值较高,可以认定为彩礼;改口费象征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,应视为自愿赠与行为,不宜认定为彩礼;礼金、磕头礼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。
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,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: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,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,应返还彩礼;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,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;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,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,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,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,亦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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